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

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1. 适用范围 :
暂予监外执行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,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。
2. 决定机关 :
在交付执行前,由人民法院决定。
在监狱服刑的,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。
在看守所服刑的,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。
3. 执行监督 :
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,由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。
执行机关(如监狱或司法局)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进行严格监督。
4. 程序流程 :
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,经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后,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,最终由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。
监狱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、妊娠检查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。
罪犯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可提出书面申请。
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怀孕的罪犯,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。
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,需有保证人,并由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。
5. 法律依据 :
相关规定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》和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》等。
6. 注意事项 :
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一般不能离开所在城市。
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,如罪犯刑期未满,应及时收监。
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时,可提出书面意见。
以上概述了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的基本程序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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