> 文章列表 >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

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

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什么

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,它决定了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,以及受行政主体侵害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范围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,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:

1.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,如行政拘留、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、责令停产停业、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、罚款、警告等。

2.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。

3. 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,包括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、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其他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决定。

4.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。

5.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经营自主权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、农村土地经营权的。

6. 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。

7.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、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。

8. 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、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险待遇的。

9.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、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、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。

10.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、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。

11. 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。

需要注意的是,内部监督行为、不履行层级监督职责的行为等一般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。

其他小伙伴的相似问题:

行政诉讼中警告的具体处理方式是什么?

行政协议纠纷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?

行政诉讼赔偿标准是怎样的?